原告甲、乙、丙、丁、戊、己、庚与被告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1 年与同村村民被告达成口头房屋买卖约定,出资 15000 元购买被告名下村内宅基地宅院,款项付清后长期占有使用涉案宅院。2006 年村委会出具证明,同意双方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后被继承人去世,七名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农村房屋买卖合意有效。被告认可当年交易及收款全部事实,对合同效力无异议。法院认定买受人具备购房主体资格,交易系真实意思表示,确认买卖合意合法有效。
【律师评议】
1.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交易,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买卖双方属于同一村集体组织成员,买受人享有取得宅基地上房屋的主体条件,交易行为合法。
2.合同不限于书面形式,合法口头合意受法律保护。法律允许口头订立合同,双方达成购房合意、支付房款、交付房屋并长期履行,足以成立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3.继承人享有提起确认合同有效之诉的主体资格。被继承人死亡后,法定继承人继受相关财产权利,有权起诉确认被继承人生前订立房屋买卖协议效力。
4.村委会证明、长期占有使用、当事人一致陈述,可以相互印证交易真实存在,不存在虚假交易情形。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可以主张被继承人生前相关合同项下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