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与被告乙、丙、丁、戊、己、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乙系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告乙与原告父亲为兄弟关系。2017 年,原告与被告乙签订《出资盖房协议书》,约定原告出资 12 万元,在被告乙名下宅基地上共同翻建房屋,建成后一层南侧东数第一间、第二间归原告所有。原告已足额支付建房款,房屋建成后双方曾按协议履行。后因被告家庭人口增多、住房紧张,被告方拒绝继续履行协议,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案涉两间房屋归其所有。法院认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履行出资义务,被告方仅以住房紧张为由拒绝交付房屋缺乏法律依据,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1.合作建房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自愿签订的出资建房协议,如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2.足额出资一方有权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原告已按协议约定支付全部建房款,其要求确认对应房屋归自己所有,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
3.家庭人口增多、住房紧张不构成违约抗辩理由。被告方在签订协议时应当预见家庭人口变化及住房需求,事后以房屋不够住为由拒绝履行协议,缺乏法律依据。
4.协议未违反宅基地管理制度。本案协议指向的是合作建房后的房屋所有权分配,而非单独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不违反 “一户一宅” 原则及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