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B、C与被告D、E、F、G、H分家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夫妻二人无遗嘱先后离世,遗留村内宅基地宅院一处。该宅院早年经法院调解书确认为家庭成员共有,后经家庭加建改造。2011年案涉宅院拆迁,全家多名成员被认定为安置人口,取得多套安置房及大额货币补偿,全部补偿款项由被继承人统一保管分配,部分款项已提前发放给子女。2018年家庭成员签署选房协议确认各房屋归属。后原、被告因拆迁补偿尾款、安置房权属、老人遗产分割、房屋折价补偿等事宜产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拆迁利益、确认房屋权属并继承遗产。
【律师评议】
1. 拆迁利益属于家庭共有财产,需先析产再继承。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安置房权益归全体合法安置人口共有,分割遗产前,应先析出各家庭成员专属拆迁利益,剩余部分方可作为被继承人遗产分割。
2. 无遗嘱适用法定继承,继承份额可依法处置。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遗产由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平均继承;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赠与自身继承份额的行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认可。
3. 选房确认协议对家庭成员具有约束力。全体家庭成员协商一致签署的选房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是法院确认安置房权属、分割房屋份额的重要依据。
4. 房屋超占面积需折价补偿,兼顾公平原则。家庭成员实际取得的安置房面积超出自身应得份额的,需向少分家庭成员支付折价补偿款,平衡各方权益。
5. 丧葬补助不属于遗产,可酌情一并处理。丧葬费补助用于逝者丧葬事宜,实际承担赡养、丧葬义务的家庭成员,可优先取得该笔补助。无证据佐证的抚恤金、存款遗产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