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与被告B、C、D、E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代位析产纠纷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对已故被继承人享有合法借款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其继承人需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因继承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强制执行后未查得可执行遗产,执行程序终结。案涉宅基地为被继承人生前享有使用权的财产,其去世后家庭成员签订腾退协议,取得大额腾退补偿款及安置房认购权益。原告为实现债权,提起代位析产诉讼,请求确认被继承人在腾退利益中的遗产份额。被告抗辩腾退利益产生于被继承人死亡后,不属于遗产。法院审理后,依法认定部分腾退补偿款项属于被继承人遗产,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律师评议】
1. 债权人合法享有代位析产权利。债务人继承人怠于分割共有遗产、拒不履行清偿义务,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有权依法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确认债务人遗产份额,用于清偿债务。
2. 宅基地腾退利益可构成遗产范围。宅基地使用权及基于宅基地身份、面积取得的区位补偿、补助奖励等权益,源于被继承人生前财产权益,即便腾退协议签订于其去世后,对应专属份额仍属于遗产。
3. 家庭拆迁利益按安置人口合理分割。针对按户、按人口发放的拆迁补偿、安置补助,法院结合安置人数、补偿性质均等划分,精准界定死者遗产份额,兼顾继承人与债权人合法权益。
4. 无依据的财产份额主张不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不动产房屋享有遗产份额,但无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