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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蒲某诉吕某甲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宅基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证载效力优先、承租方擅自施工损失自担、注销公司股东承责)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202051日,原告岳某、蒲某与某旅游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原告将自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院落**租赁给公司用于农家乐、自驾营地开发,租期20年,首年免租,自20215月起每年租金12万元。合同签订后,公司仅支付第二年租金12万元,自20225月起长期欠付租金。

承租期间,承租方在**未办理任何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推倒原有房屋、推挖平整土地、开挖基坑、增设附属设施。后因土地地类认定、规划红线、出让手续等问题无法继续开发。2025年,案涉租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办理注销,原告申请变更被告为公司唯一股东吕某甲。

原告诉请解除合同、支付三年欠付租金36万元、返还土地。被告反诉主张:案涉土地大部分实测为农用地,租赁合同**部分无效**;原告隐瞒土地性质、未尽协助义务构成违约,要求原告返还租金、赔偿工程/设计/测绘等损失共计75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

法院审理认定:不动产权证书效力优先于事后测绘地类认定,案涉宅基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承租方无证擅自施工、违规开发产生的损失自行承担;承租方长期欠租构成根本违约,合同依法解除;注销公司债务由唯一股东承担,最终判决支持原告全部本诉请求、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宅基地用于经营性租赁,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法律并未禁止宅基地及自有院落、房屋对外出租用于合法经营,案涉合同基于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出租设立,不存在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情形,不存在部分无效情形。承租方以事后三调地类、实测地类否定权属登记效力,法院不予采信。

2. 不动产权属证书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优先于事后测绘结论。宅基地使用权证是国家法定确权凭证,在未被撤销、注销、变更前,对外具有最高公示效力。承租人事后依据新测绘结果主张土地实际为农用地、合同无效,不能推翻合法有效的权属登记,不构成合同无效事由。

3. 变更土地用途、工程建设审批义务归承租方,风险自担。双方仅约定出租宅基地现状场地,如需变更土地性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工程建设手续,属于承租方商业开发的自行义务。承租方在未获批手续前提下擅自推倒房屋、开挖施工,属于违规建设,由此产生的工程款、设计费、测绘费等全部投入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无权要求出租人赔偿。

4. 承租方长期欠租构成根本违约,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出租人已完整交付土地及房屋,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承租方长期拖欠租金,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合同自催告期满之日依法解除,承租方仍需承担占用期间租金/占有使用费。

5.公司未经清算注销,唯一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涉案合同主体系公司,公司诉讼中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股东继受公司权利义务,应对公司存续期间产生的租金债务、违约责任承担主体责任,原告变更被告主体合法有据。

6. 出租人无违约行为,无需承担违约金及赔偿责任。本案无证据证明出租人隐瞒土地信息、阻碍办证或恶意违约,开发失败根源在于承租方无证违规施工、未提前完善审批手续、自身商业风险预判不足,故承租方反诉违约金、损失赔偿全部驳回。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适用及流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法定解除、解除后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依约支付租金、欠租解约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公司注销未清算,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