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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赵某诉常某1等继承纠纷案(代书遗嘱部分有效、土地权属约定无效、房屋灭失无法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常某甲、李某夫妇生育多名子女。2015年,父母与次子原告常某夫妇签订《继承及赠与协议》,约定父母名下宅基地、承包地、房屋待父母去世后由原告继承,协议经司法所、村委会见证盖章。2022年父母分别订立代书遗嘱,再次明确案涉瓦房、铁皮房、卫生间、厨房等全部房屋及对应宅基地权益由次子常某继承。

父母先后去世后,双方就遗产继承产生纠纷。被告常某1抗辩案涉房屋为危房改造所得、父母仅有居住权无处分权,且宅基地归其本人享有,同时主张原告系上门女婿、不具备本村土地权益资格。部分第三人明确放弃继承、认可父母遗嘱安排。诉讼过程中,案涉两间瓦房被损毁灭失。

法院审理认定:案涉《继承及赠与协议》、代书遗嘱形式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但存在部分内容有效、部分无效情形;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不得私自继承赠与,该部分约定无效;合法自有房屋处分有效,但已灭失房屋不具备继承条件,最终判决仅剩余现存建筑物由原告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代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有效遗嘱。本案遗嘱由专业人员代书、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立遗嘱人及见证人全部签字捺印并注明年月日,完全符合《民法典》代书遗嘱要件,不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情形,遗嘱对个人合法财产的处分合法有效。

2. 遗嘱、赠与协议适用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裁判规则。自然人仅能处分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不属于可继承、可赠与的私人遗产。因此协议及遗嘱中关于宅基地、承包地继承赠与的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房屋等自有不动产处分条款的效力。

3. 标的物灭失后,继承权客体消灭,无法判决继承。继承的前提是遗产客观存在、权属清晰、具备可继承性。本案原告诉请继承的两间瓦房在诉讼中已损毁灭失,标的物物理上不复存在,法院无法对灭失财产作出继承判项,该部分诉求依法驳回。

4. 赡养纠纷、家庭矛盾不当然导致遗嘱失效。被告主张自身尽赡养义务、原告及其他子女存在赡养问题,但未举证证明立遗嘱人存在被虐待、胁迫、欺诈导致遗嘱可撤销或无效情形,家庭内部赡养争议不影响合法有效遗嘱的效力。

5. 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不影响遗嘱继承优先适用。本案第三人明确放弃继承,法院优先按照遗嘱内容对有效遗产进行分配,不再适用法定继承均分规则,尊重被继承人生前真实处分意愿。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定义,仅限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法定生效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举证规则、缺席判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