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邸某某1诉邸某某2、邸某某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外村人购买农村房屋合同无效、过错按比例承担、代收款项不担责)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2013614日,原告邸某某1(非本村集体成员)与被告邸某某2签订《购房协议》,约定原告以20万元价格购买位于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房屋。原告随后将全部购房款转入被告邸某某3账户代收。案涉房屋一直由被告邸某某2实际占有、使用,始终未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

后续原告以涉案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交易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购房协议无效,要求二被告连带返还购房全款,并承担全额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被告邸某某2抗辩合同可履行、未过户系原告自身原因导致;邸某某3未到庭应诉。

法院审理认定:案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宅基地仅限本村内部流转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买卖双方均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均存在过错,卖方过错更大,判决卖方全额返还购房款,并按70%比例承担资金占用利息,代收房款的被告邸某某3不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合同绝对无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极强的身份依附性、福利性和限制性,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依据房地一体原则,买卖农村房屋必然一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对外流转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情形,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 合同无效适用过错责任分摊损失原则。买卖双方在交易时均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明知涉案房屋为农村宅基地房、无法对外交易,均存在过错。卖方作为房屋出让方、实际管控方,违规出售集体房产、长期占用房屋获利,属于主要过错方,承担70%资金占用损失;买方未尽审查义务,自身承担剩余30%损失。

3. 单纯代收款项人员,不承担合同无效后的连带责任。合同具有相对性,仅约束签约双方。第三人仅代为接收房款,未参与合同磋商、签订、履行,并非合同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权利、亦不承担合同义务,法院依法驳回对代收人的追责诉求。

4. 合同无效后的核心后果:返还财产+按过错赔偿利息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全额返还;对于资金占用、信赖利益等损失,不支持全额利息赔付,而是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比例分摊,是农村房屋无效交易案件的典型裁判规则。

5. 利率分段计算为司法裁判通用标准。2019820日之前适用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此后统一适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LPR利率,本案严格按照司法惯例分段计算资金占用费。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二条(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仅限本村成员使用、禁止对外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财产返还与过错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第十九条(农村宅基地房屋对外买卖无效裁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