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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村小组、居委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宅基地审批失败退费、居委会无责、违约金及间接损失不支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201912月,原告李某为申请本村新农村宅基地建房,向被告村小组出具《新农村建设承诺书》,并按要求缴纳农村基础设施配套费75000元,村小组出具收款收据。双方约定由村小组统一规划、审批宅基地,供原告建房使用。后因土地规划、农用地转用及宅基地审批等客观政策原因,案涉地块始终未能完成宅基地审批手续,无法交付建房。

原告多年协商无果后起诉,请求:二被告共同退还配套费75000元、按1.5倍标准支付违约金37500元、赔偿交通费10000元、误工费20000元。被告社区居委会辩称未参与签约、未收款、未获益,不应担责;村小组同意全额退还本金,但认为违约金、间接损失无依据,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合同关系、收款行为均发生在原告与村小组之间,居委会并非合同相对方及实际收款人;案涉承诺书无明确违约金约定,原告亦无有效证据证明误工、交通实际损失,最终判决仅由村小组退还本金75000元,驳回原告其余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合同相对性原则:仅实际缔约、收款主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宅基地申请、承诺书履行、费用收取均由村小组独立实施,社区居委会仅为基层指导单位,未参与合同订立、未收取款项、未作出任何履约承诺,不属于适格责任主体,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违约责任。

2. 农村宅基地审批属于法定行政审批事项,村小组无法自主决定审批结果。宅基地用地、农用地转用、乡村建设规划均需乡镇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村小组无审批权限。因政策及审批原因导致宅基地无法落地,属于客观履行不能,不存在恶意欺诈或故意违约。

3. 无合同约定+无过错违约,高额违约金不予支持。案涉承诺书系原告单方出具,双方未对违约情形、违约金计算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原告自行主张1.5倍违约金,无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4. 误工费、交通费等间接损失,实行严格举证规则。民事赔偿以实际、直接、必然损失为原则,对于交通费、误工费、前期筹备损失等间接损失,原告无法提交票据、流水、误工证明等有效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5. 宅基地审批失败,核心责任为退费止损。村小组未完成宅基地审批、无法交付土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最直接的责任后果是返还已收取的配套费用,而非承担高额惩罚性赔偿,司法裁判尊重农村集体建设的客观政策风险。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农用地转用审批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宅基地一户一宅、乡镇审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小额诉讼终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