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甲、杜某乙与杜某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分户后丧失原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原则适用)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1995年,当事人父亲杜某戊以家庭户名义,经村小组划拨、政府审批取得案涉779.8平方米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权属登记,登记户主为杜某戊。获批宅基地时,原告杜某甲、杜某乙尚在原家庭户内,属于户内成员。后二原告先后分户独立、另行立户,且均在本村集体**另行获批宅基地并建房居住**。
父亲杜某戊去世后,原户主变更为母亲杨某,宅基地权属登记未作变更。原家庭宅基地由被告杜某丙、第三人杜某丁实际建房、长期占有使用。二原告以早年共同出资建设案涉地块厨房、棚子,且父母口头分家将该部分宅基地分配给其二人为由,起诉请求确认案涉约260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专属归二原告管理、使用。
被告抗辩: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适用一户一宅,二原告早已分户并自有宅基地,无权再分割原老宅宅基地;家庭内部口头分配不能对抗法定登记与土地审批制度,且原告诉请地块范围模糊、确权依据不足。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二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农村宅基地属于“户内家庭成员共有”,而非个人终身专属财产。宅基地使用权是以户为单位的保障性权利,权利主体为审批时的全体户内成员。家庭成员因婚嫁、分户、立户退出原家庭户后,不再属于原宅基地使用权户内成员,自然丧失对原宅基地的使用权资格。
2. 一户一宅为法律强制性红线,重复取得宅基地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二原告早已在本村集体独立分户、单独获批宅基地并建房定居,已经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保障权益。根据一户一宅原则,村民不得重复享有多处宅基地使用权,其再主张分割原父辈老宅宅基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3. 家庭内部口头分家、出资建房,不能直接创设宅基地物权。即便当事人早年对地上建筑物存在出资建设行为、家庭内部存在口头分家约定,该行为仅产生家庭内部债权关系,不能对抗土地管理审批制度,不能未经行政确权直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物权。当事人若对建房出资、地上附着物价值有争议,可另行通过财产纠纷主张权利。
4. 宅基地权属分割、变更必须经行政审批,司法不直接确权分割集体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变更、分割、确权属于行政机关专属职权,人民法院不直接通过民事诉讼对集体宅基地进行分割确权。家庭宅基地纠纷,应先由村集体、乡镇人民政府调处、审批,而非直接诉请司法确权。
5. 诉请标的不明确的确权诉求,依法应予驳回。原告仅以相邻房屋位置描述争议地块,未提交精准四至、坐标、测绘界址,诉讼标的无法特定化、不具备执行基础,不符合民事诉讼“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受理与裁判要求。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一户一宅基本原则、宅基地审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申请、经集体讨论及乡镇审批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需具备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与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