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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将宅基地房屋出租给非本集体成员用于经营民宿,租赁合同效力争议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村村民,在本村依法取得一处宅基地并建有两层住宅。因长期在外经商,李某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该宅基地房屋整体出租给王某,租期十年,租赁用途为经营乡村民宿。王某并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同签订后,王某投入大量资金对房屋进行内部装修,并依法办理了民宿经营备案等手续,正式对外营业。

数年后,当地乡村旅游快速发展,房屋租金显著上涨。李某认为,王某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不得向集体外人员流转,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王某腾退房屋。

王某辩称,其承租的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并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双方约定的是房屋使用收益关系,并未发生宅基地流转。同时,其已实际经营多年,合同依法履行,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权违法转让,但并未禁止宅基地房屋依法出租。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是房屋租赁合同,并未约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王某亦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资格,仅依据合同取得房屋占有、使用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租赁之名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合同内容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关于确认合同无效及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与宅基地房屋租赁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法律限制的是宅基地使用权违法流转,并不当然否定农村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2.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应重点审查双方交易目的及实际履行情况。如果承租人仅取得房屋使用权,并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变相处分宅基地权益,一般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3.随着乡村旅游和民宿产业的发展,农村房屋租赁日益普遍。出租人与承租人应依法办理经营备案、消防、安全等相关手续,同时在合同中明确装修、维修、合同终止后的补偿等事项,减少后续纠纷。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