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甲与胡某乙、第三人张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胡某乙(非案涉村集体成员)从他人手中受让宅基地后,2026 年 1 月与胡某甲签订宅基地转让及附加协议,整体作价 460100 元转让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协议注明地块北侧与张某房屋间有 3 米过道。胡某甲付清全款,动工建房时被张某阻拦,主张过道内 1.5 米归其所有。胡某甲认为被告将不属于自身的公共过道计入转让面积,按总价款 ÷ 地块宽度折算,诉请退还 1.5 米对应的转让款 57512.5 元。村委会证明 3 米过道为规划公用通道,不计入宅基地确权面积;法院核查胡某乙、前手出让人均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庭审后法院释明案涉转让协议整体无效、应当互相返还全部钱款与土地房屋,但原告坚持仅主张部分过道款项退款,不变更诉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评析】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原告诉求无事实与合同依据 协议仅对北侧存在 3 米过道作客观描述、提示相邻现状,并未将公用过道纳入可交易宅基地范围;过道系集体规划公共通行空间,不属于转让标的物。原告自行把公共过道折算计价、要求退部分款项,无合同与规划依据;建房受阻系原告自身施工方案侵占公共通道引发相邻纠纷,责任自负。
案涉宅基地转让协议整体无效 宅基地使用权仅限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胡某乙本身并非本村村民,从前手受让、再转卖给原告的两次流转均违反《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全部转让协议自始无效。
合同无效需整体处理返还,不能单独拆分主张部分退款 依据《民法典》157 条,合同无效法律后果是双方互相返还全部转让款、返还土地及地上房屋。法院已充分释明风险,但原告坚持只起诉退还过道对应部分价款,拒绝整体处理,本案无法单独支持该部分诉求,原告可另案起诉主张合同无效后的全部返还事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 153 条、第 157 条;《土地管理法》第 62 条;《民事诉讼法》第 67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