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A 与张某 B、第三人胡某 A、胡某 B 继承、排除妨害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 B 与贾某某离婚诉讼经 1992 年生效判决分割房产:前院东一间、后院四间正房归贾某某,前院西三间归张某 B。二人子女张某 A、胡某 A 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贾某某去世后,胡某 A、胡某 B 当庭放弃继承,张某 A 主张独自继承全部遗产。张某 B 在后院空地修建车库、砌筑隔墙;张某 A 起诉要求确认房屋由其继承、拆除后院构筑物、享有前院完整院落及大门通行使用权。张某 B 缺席庭审,书面答辩主张后院宅基地为其婚前财产、前院未全部判归贾某某。法院判决支持继承、保障前院共有通行使用权;因张某 A 无后院争议空地权属证据,驳回拆除车库隔墙的诉请。
【律师评析】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继承认定规则 贾某某名下房屋属于遗产,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其余两人明确放弃继承,张某 A 依法单独继承前院东一间、后院四间正房;房屋所有权随继承转移至张某 A。
前院共有、通行权(房地一体 + 相邻关系) 张某 A 取得前院东一间房屋所有权,房地一体,前院大门、通道、院落空地属于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共有部分,张某 A 享有共同使用、正常通行大门的权利,张某 B 不得设置障碍妨害;相邻权利人负有提供通行便利的法定义务。
后院拆除诉求举证不足不予支持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行使前提是原告对争议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生效离婚判决仅分割后院四间正房,未划分后院空地权属,张某 A 未提交宅基地证、村集体权属证明等证据证明车库、隔墙占地归其专属使用,举证不能,该项诉请驳回,补齐证据可另案主张。
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 207、236、273、288、291、1124、1127 条;《土地管理法》第 9 条第 2 款;《民事诉讼法》第 67 条第 1 款、147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