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后信赖利益赔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系城镇居民,与某村村民孙某签订《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孙某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合同签订后,赵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对房屋进行了维修、翻建及院落改造,累计投入数十万元。后因办理产权手续时发现合同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双方发生争议。

赵某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依法认定合同无效。随后,赵某另行主张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房屋维修费用、装修损失、搬迁费用及其他合理支出。孙某认为合同无效后仅需返还购房款,不应承担其他损失。

法院认为,农村宅基地具有身份保障属性,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房屋的合同依法无效。但合同无效后,因一方过错导致另一方信赖合同有效而产生合理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孙某明知宅基地不得向城镇居民出售,仍主动签订合同并收取全部价款,对合同无效存在明显过错。法院综合双方责任,判令返还购房款,并赔偿赵某因信赖合同有效而支出的合理维修费用、税费及搬迁损失。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责任当然消灭。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法律后果的规定,有过错的一方仍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赔偿范围通常以信赖利益损失为限。

2.信赖利益赔偿主要补偿因相信合同能够有效履行而发生的合理支出,一般包括交易费用、装修维修费用、税费、中介费用等,不包括合同履行后本可获得的预期收益。

3.农村宅基地交易涉及严格的法律限制,无论买卖双方是否达成一致,都应提前审查交易主体资格及土地性质,避免因合同无效产生持续性的经济损失。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实行宅基地制度,并按照法律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