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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因出境定居注销户籍后,其原在国内购置的宅基地房屋被征收,“外籍身份”是否影响补偿资格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早年系某村村民,依法取得宅基地并建造住宅。后陈某出境定居,并依法注销国内户籍,取得外国国籍。虽然长期居住国外,但陈某一直保留涉案房屋,并委托亲属代为管理,每年返乡期间亦在该房屋居住。2025年,当地启动农村征收项目,涉案房屋被依法征收。征收实施过程中,部分村民认为陈某已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不再具有中国国籍,其无权取得征收补偿。征收部门因此暂缓支付补偿款。陈某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依法享有房屋征收补偿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集体成员身份属性,但依法建造的地上房屋属于合法私有财产,其所有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陈某虽然因出境定居注销户籍,不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并不影响其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征收补偿中对应房屋价值的补偿,应依据房屋所有权确定,而不能仅以是否具有本村户籍或者中国国籍作为判断标准。至于涉及重新安置宅基地、人口安置等具有身份属性的补偿项目,则应依据当地征收政策另行处理。最终,法院确认陈某依法享有房屋价值补偿及相关附属设施补偿权益。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华侨、外籍人士依法取得的国内合法房屋所有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其财产权不会因户籍注销或者取得外国国籍而当然消灭。

2.农村房屋征收补偿应区分不同补偿项目。房屋价值补偿对应的是房屋所有权;宅基地重新安置、人口安置等补偿,则可能与集体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二者不能混同处理。

3.华侨或者外籍继承人涉及国内农村房屋征收时,应及时准备房屋权属资料、继承证明及身份文件,必要时通过公证、认证等方式完善相关手续,避免因身份变化影响补偿程序推进。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