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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集体成员因继承取得宅基地房屋,能否进行原址翻建或改建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原系某村村民,其去世后留下一处宅基地房屋,由其女儿刘甲依法继承。刘甲长期在城市工作生活,户籍早已迁出,不属于涉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完成后,刘甲一直对房屋进行日常维护,并偶尔返乡居住。数年后,因房屋年久失修,主体结构出现安全隐患。刘甲拟拆除原房屋,在原址建设新房,并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认为,刘甲已不具备本集体成员资格,无权重新建房,拒绝办理相关手续。

刘甲认为,其依法继承宅基地房屋,应享有维修、翻建权利,遂提起行政及民事相关程序,请求确认其有权对涉案房屋进行原址翻建。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但地上房屋属于合法私人财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继承宅基地房屋后,可以依法占有、使用、维修该房屋,并在符合规划管理要求的情况下维持房屋正常使用状态。但拆除重建涉及宅基地使用权重新利用及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应当依法符合宅基地审批及乡村规划管理规定,并非当然享有无限制翻建权利。本案中,刘甲提出的是整体拆除后新建住宅,而非一般维修、加固,相关事项应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最终,法院未直接确认其享有无条件翻建权,而是明确其依法享有继承房屋权益,并可依照土地管理及规划规定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非本集体成员继承农村宅基地房屋,在司法实践中属于较为常见的情形。继承人依法取得的是房屋所有权,而宅基地使用权仍具有集体成员身份属性,两者不能简单等同。

2.房屋维修、加固、保养与整体拆除重建属于不同法律问题。一般维修属于房屋所有权正常行使范围,而原址翻建涉及宅基地管理制度,应依法接受规划审批及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的调整。

3.继承人计划对农村房屋进行改建、翻建前,应提前了解当地宅基地审批政策及村庄规划要求,避免未经批准施工导致行政处罚甚至产生新的权属争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