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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因“合户”被注销,原使用权人起诉要求确认地上房屋归其单独所有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村村民,早年依法取得一处宅基地并建造住宅。后因家庭成员办理户籍合并,村集体根据当时管理要求,将原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注销,并统一登记至家庭户主名下。此后多年,涉案房屋一直由王某单独居住、维修和管理,房屋翻建费用亦由王某个人承担。

王某去世后,其兄弟姐妹主张,既然宅基地登记已经注销,房屋应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处理,不属于王某个人遗产。王某之子则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变化并未改变房屋所有权归属,涉案房屋一直由王某个人建造、占有、使用,应依法确认属于王某个人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所有权属于不同性质的民事权利。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因合户、行政管理调整发生变化,并不当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认定房屋权属,应结合建房审批资料、出资情况、长期占有使用状态及历史管理事实综合判断。本案中,王某能够证明涉案房屋由其自行出资建造,并长期独立占有、维修和管理,其他家庭成员亦未提交共同出资或者共同建房的证据。最终,法院确认涉案房屋归王某个人所有,并作为其遗产依法处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所有权虽然密切关联,但二者并非完全等同。宅基地登记发生调整,不意味着房屋产权自动发生变更,司法实践中通常分别进行认定。

2.在涉及历史合户、分户形成的宅基地纠纷时,人民法院更注重查明房屋形成过程,包括建房审批、资金来源、施工组织及实际使用情况,而不会仅以宅基地登记状态作为认定房屋归属的唯一依据。

3.对于历史形成的农村房屋,建议家庭成员妥善保存建房审批手续、缴费凭证、翻建资料等证据。发生继承或者析产纠纷时,这些证据往往直接影响房屋权属认定及遗产范围的确定。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