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甲与村民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甲乙为同村村民,2004 年甲获批宅基地,无力建房便和乙签订转让协议,收补偿款 2000 元,约定土地使用权归乙,拆迁收益全部归乙。乙当年建房并居住 18 年。多年后甲以乙一户多宅、违反一户一宅为由诉请协议无效、恢复原状;甲此前曾起诉后撤诉,庭审否认签字收款事实。法院认定转让协议有效,驳回原告诉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同村村民之间宅基地流转有效,一户一宅是审批管理规定,并非认定合同无效的强制规定。
2. 交易履行多年,乙方长期占有建房,维护农村不动产稳定,不宜否定旧交易。
3. 确认无效之诉无时效限制,但本案合同本身有效,原告诉求不成立;原告反复起诉、前后陈述矛盾,违背诚信。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