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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平与闯绍平宅基地 / 土地使用权排除妨害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蒋志平与村委会签订协议,受让村内废弃希望小学教学楼,约定教学楼四周各延伸 10 米共计 3174㎡土地随房屋归其使用,并办理房屋产权证。后村委会另行与闯绍平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相邻地块出租给闯绍平建设烘干塔。蒋志平主张闯绍平搭建围墙、建设设施侵占其楼前 10 米专属土地,诉请排除妨害、返还土地并恢复原状。法院现场勘验、结合乡政府及村委会书面丈量说明,实测双方地界间距平均约 10 米,闯绍平实际使用土地未超出租赁合同划定范围,不存在越界侵占行为,原告诉求证据不足,予以驳回。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原告虽依据购房协议取得校舍及配套土地使用权益,但主张他人侵权需举证证明被告超出合法用地范围、侵入己方地界。

法院现场实地勘验、基层政府与村委会出具专业丈量说明,属于直接客观书证,足以证实被告用地未越界,侵权事实不成立。

两份合同均系村委会分别与原、被告订立,两份用地范围由村集体划分界定,权属边界以现场实测、村委会确权说明为准。

原告主张多年前被告强行占地,但无任何现场照片、报警记录等佐证,单方陈述不能作为认定侵权的依据,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案件侵权行为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本案适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裁判。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

财产侵权纠纷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侵占行为的,诉请不予支持;

合法有效的土地租赁、房屋买卖协议项下用地范围以实地勘测、产权界定文件为准;

行为人无过错、未侵害他人物权的,不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