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发纲与马春福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原、被告父辈为相邻村民,各自名下宅基地权证均载明共用一块 77 平方米空地,两位产权登记人现已去世。原告郑发纲诉请按各 50% 比例平分该共有空地使用权;被告马春福抗辩土地归集体所有、空地为双方共同共用,共有基础未灭失,不同意分割。法院认定本案实质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分割争议,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纠纷先由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分界、共有分割纠纷,适用行政前置程序:当事人协商不成必须先交由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确权处理,未经政府先行处理直接起诉至法院的,民事法院不予受理 / 驳回起诉。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仅享有使用权,当事人无权直接通过民事诉讼判决分割集体土地使用权。
若对政府的确权处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分割土地。
双方宅基地证同时记载同一共用空地,属于土地使用权边界、共有范围争议,归行政机关管辖。
【法条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
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的诉讼,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