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添柳与中山市古镇镇曹一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村委会通过集体三资平台公开竞拍出让两块住宅用地,伍添柳中标并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全额支付购地款合计 4535160 元,约定村委会配合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后续因地块控制性规划调整,自然资源部门无法出具规划三线图,土地使用权变更、建房报建手续长期停滞,原告无法实际建房使用土地,起诉要求解除转让合同、全额返还购地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村委会抗辩规划调整属于合同约定风险由买方自行承担,且同类地块后续已解决规划问题,案涉地块仅暂时无法办证,不应解除合同。法院调查取证后确认案涉地块规划障碍持续未消除,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支持原告诉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村集体通过正规三资平台对外出让住宅用地,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负有配合过户、实现建房使用的合同义务。
因规划政策调整导致长期无法完成权属变更、不能报建建房,合同获取土地建房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符合法定合同解除情形。
合同解除后,村委会收取的全部购地款应当全额返还;双方未约定违约利息标准,资金占用损失统一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LPR 计算。
合同中笼统约定规划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条款,不能免除村委会保证土地具备过户、报建条件的核心合同义务,不能以此对抗解除合同、退款的主张。
案涉合同订立、履行争议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本案适用《合同法》裁判。
【法条依据】
《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款项应予返还,违约方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财产占用损失无约定利率时,按同期 LPR 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