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 1、王师爱、毛某 2、毛某 3 与王效才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毛某 1 户因高速拆迁取得水香畈 83 号 110㎡安置宅基地,2006 年毛某 1、妻子王师爱与妹夫王效才夫妻签订《赠送建房地基协议书》,无偿赠与该宅基地,约定全部建房配套费用由王效才承担、地基权属归乙方,村委会加盖公章。后王效才全额出资建成房屋并长期居住十余年。后期行政村合并,原分属两个村的双方统一划归三卿口村,成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多年后毛某 1 全家起诉,主张签约时双方不属于同一村集体、赠与协议无效,要求返还宅基地并愿意折价补偿房屋。被告抗辩现已同村、户主代表全家处分、多年未提异议,合同合法有效。法院认定案涉赠与有效,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跨村宅基地赠与效力补正规则
签约时买卖 / 赠与双方分属不同集体经济组织,合同本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但起诉前行政村合并、双方归属于同一村集体,资格瑕疵补正,参照合同效力补正裁判精神,认定赠与行为合法有效。
户代表处分效力及沉默追认
宅基地以户为单位享有使用权,户主毛某 1 及配偶共同签署赠与协议;两名子女当时虽未签字,但房屋建成居住十余年全程知情且从未提出异议、投诉,构成事实追认,处分效力及于全部家庭成员。
诚实信用原则约束反悔行为
亲属之间无偿赠与宅基地,受让方全额出资建房、长期稳定占有使用十余年,出让方多年后见房屋升值起诉主张合同无效、收回土地,违背诚信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举证责任分配
原告主张已故长辈享有案涉宅基地共有份额,但仅提交户籍注销证明,无权属登记、拆迁安置分配证据佐证,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建房审批表明确使用权人为毛某 1 一户四人。
【法条依据】
《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
民事活动遵循诚实信用,合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户内户主可代表家庭处置宅基地,其他家庭成员长期知情无异议视为认可;
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共有权属事实举证不足,应承担败诉后果;
起诉前主体资格障碍消除的,可认定宅基地流转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