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属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父母生前同意建房、原告领取建房补助视为默许,无权单独起诉拆除房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唐天义与唐桐林为亲兄弟,唐天义一户(含父母)取得案涉 120㎡宅基地使用权,办证时户内包含唐天义、儿子及父母四人,宅基地属家庭共同共有。早年唐天义挖好地基未继续施工,唐桐林应父母要求出资在该地块建房供二老养老,房屋 2011 年完工,父母长期居住直至离世;唐天义以该房屋名义申领建房补助,全程未提出异议。父母过世后,唐天义以宅基地登记在自己名下、唐桐林非本村村民为由,起诉要求拆除房屋、返还土地。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农村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登记权利人仅为户代表,宅基地使用权归办证时全部在册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并非登记人个人单独所有。
2. 案涉宅基地包含唐天义父母份额,父母有权决定在共有宅基地建房;唐天义知晓建房、还申领建房补助,视为对建房行为默许认可。
3. 房屋由户内共有权利人父母同意建造,土地本身属家庭共有,唐桐林建房不构成侵占唐天义个人宅基地。
4. 房屋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财产,拆除需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唐天义单方无权主张拆除房屋。
1.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使用权归家庭户全体成员;
2. 《民法典》物权编: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处置需全体一致同意;
3.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