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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村村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转让协议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但出卖方违背诚信,长期居住使用的买受方可不予返还房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吴某初与非本村村民梁某根签订农村宅基地房屋转让协议,收取全部购房款并交付房屋,梁某根一家入住近二十年,自行装修修缮。后梁某根去世,其继承人冯某娇等人继续居住。吴某初一方起诉,主张买方并非村集体成员,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宅基地、房屋与权属证书。 法院查实:买卖双方钱款两清、对价合理;买方全家长期稳定居住,案涉房屋为其唯一居所;吴某初出售房屋近二十年从未主张权利,本次起诉无居住困难、受欺诈胁迫等正当理由,明显违背诚实信用。

律师评析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农村宅基地仅限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梁某根非本村村民,案涉房屋转让协议违反《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无效。

2. 合同无效后并非必然返还房屋:出卖人多年前自愿卖房、收取全款,时隔近二十年反悔牟利,严重违背诚信原则;买方长期占有、修缮房屋,房屋为家庭刚需居所,返还将导致其无房居住、引发社会不稳定,故驳回返还房屋、土地的诉求,维持房屋现状。

3. 梁某根继承人作为权利承继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

法律依据

1. 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向非集体成员转让;

2. 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3. 民法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4. 《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本案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