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民事诉讼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未实际取得承包地、要求返还土地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何某甲第一轮分田时分得承包地,1995 年因工作迁出户口,原家庭承包地后续确权登记在两名弟媳名下。2025 年 9 月何某甲将户籍迁回本村二组,名下已有宅基地及自建房并办理不动产权证。 何某甲起诉村民组:1、确认自身具备二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返还原有承包土地、配合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村民组组长答辩称早年分地、确权事宜由前任负责,村组已形成座谈记录确认土地确权至他人的事实。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两类诉求区分司法受理边界
·成员资格确认: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可直接判决确认;
·无承包地、要求返还土地 / 重新分地:不属于民事审理范畴,法院不予处理,指引行政途径。
2. 户籍迁出多年、土地已确权他人,不代表永久丧失成员资格;户籍迁回 + 村内有宅基地住房、无其他集体保障,即可重新取得成员身份,但成员资格≠自动恢复原有承包地块。
3. 土地确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土地已经第三方合法确权后,不能直接在民事诉讼中推翻登记、强制返还地块,需先通过行政渠道处置确权问题。
4. 村民小组、村委会负责土地调整民主议定程序,乡镇、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批与确权纠错,是无地村民获取承包地的法定路径。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条、第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标准,成员身份争议可提起民事诉讼。
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原则不得调整承包地;确需调整须经民主议定 + 两级政府审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起诉返还土地,告知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审理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