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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签订宅基地抵债协议、逾期未处置构成债务加入,应对对应货款本金承担连带责任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元器件公司长期向夏某供货,夏某拖欠巨额货款,原告此前已起诉立案(2022)浙 0382 民初 3605 号。诉讼中三方分开签订两份协议:

1. 原告与债务人夏某《和解协议书》:确认总欠款 3194144.95 元及分段高额逾期利息;约定以夏某隐名股权作价 1328334.27 元抵账、黄某名下宅基地作价 1646571.13 元抵账,抵扣后债务结清;同时约定若黄某两年内未完成宅基地处置抵债,原告有权全额主张未抵扣本金及全部利息。

2. 原告与黄某单独《协议书》:黄某承诺两年内将自有宅基地对外转让、所得款项抵扣夏某 1646571.13 元货款;逾期未处置则黄某对该笔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协议签订后黄某未按约处置宅基地,原告起诉:1. 夏某支付剩余货款 1646571.13 元及分段计算逾期利息;2. 黄某对该本金承担连带责任;3. 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审理中法院依原告申请保全黄某银行账户及案涉宅基地;夏某、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区分债务加入与保证:本案黄某直接约定到期不抵债即共同偿还固定本金,属于债务加入,债权人可直接单独起诉黄某;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二者责任顺位不同。

2. 以农村宅基地抵债存在合同履行障碍(宅基地限制对外流转),实务中可设置 到期不处置则第三人连带担责” 的债务加入条款,规避抵债物权无法实现的风险,债权仍可向第三人追索钱款。

3. 诉讼中和解、第三方代偿承诺分开签署两份协议,分别锁定主债务、第三方连带责任,证据链完整,法院易于认定债务加入成立。

4. 合同可分段约定利息标准:2020 年 月 20 日前按月 1.5%、之后按月 1.28%,法院予以认可;当事人自愿约定利率,不超司法保护上限即可支持。

5. 财产保全可同步查封宅基地使用权,虽宅基地流转受限,但可限制转让、抵押,倒逼被告履行债务。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 552 条: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拒绝的,第三人在承诺范围内连带清偿。 

2.《民法典》第 577、585 条:债务人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货款并承担约定逾期损失。 

3.《民法典》第 626、628 条:买受人应当按约定时间支付价款,逾期支付承担违约责任。 

4.《民事诉讼法》第 147 条: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 

5.《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普通程序可由审判员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