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嫁农离异后农嫁非、户籍未迁出且无其他集体经济保障,享有本村征地补偿分配资格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肖某甲原籍新路村,2005 年农嫁农嫁入文曲村,户口迁入夫家李某乙户,共享家庭承包地,早年村里发放征地补偿时已按本村村民标准向其分配款项。2010 年肖某甲与前夫离婚,户口未迁出;2014 年再婚,再婚配偶为非农户口,肖某甲长期保留文曲村户籍,未取得城镇社保,原户籍地新路村出具证明证实其早已丧失原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2025 年文曲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制定征地补偿分配方案,条款约定:离异嫁入女,未持有本村宅基地、承包土地证的不予分配本次每人 10000 元征地补偿,村委会据此拒不给付肖某甲补偿款。肖某甲起诉村委会,要求足额发放 10000 元征地补偿费。 村委会抗辩:肖某甲不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独立承包地、宅基地,无权参与补偿分配。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制度下,嫁入女无需单独办理土地承包证,并入夫家家庭承包户即享有完整土地权益,村委会不能以无独立土地证为由剥夺补偿资格。
2. 农嫁农→离异→农嫁非农的妇女,判断成员资格核心看三点:①户籍是否留存本村;②是否在外村享受任何集体分红、土地安置;③是否享有完整城镇职工社保保障。三者均否定则保留本村村民待遇。
3. 村民自治决议不能突破法律强制性规定,歧视离异、再婚女性的分配条款无效,不能作为拒发补偿的合法依据。
4. 此前村委会已实际向该妇女发放过征地补偿的历史履行行为,可佐证村委会早年认可其村民身份,事后单方反悔无法律依据。
1.《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任何组织不得以婚姻状况侵害妇女权益。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标准;婚嫁迁入人员原则上确认为集体成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