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非本村村民转让拆迁安置宅基地指标违反强制性规定,买卖合同无效,各方按过错各自担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杨某、邓某均非沙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方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转让本村专属拆迁安置宅基地指标,杨某支付邓某转让款 519000 元、向中介支付服务费 10600 元。该安置地尚未完成农用地转用审批,安置指标仅限本村村民享有。中介公司后简易注销,四名股东签署债务结清承诺书。杨某起诉确认合同无效,要求退款、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并要求中介股东对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案涉安置宅基地具有本村人身专属属性,禁止对外流转,且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转让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2. 合同无效后,邓某收取的转让款应予返还;杨某明知自身无购买资格仍交易,自身存在过错,资金占用利息诉求不予支持。

3. 中介未尽标的合法性审查义务,存在重大过错,收取的居间费应予返还;公司注销后,全体股东因签署债务承诺,需共同返还服务费。

4. 中介仅提供居间服务,未收取土地转让款,与邓某不构成共同债务,无需对转让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四十四条:集体宅基地归本村集体所有,农用地转建设用地须办理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违反强制性规定民事行为无效,无效后互相返还财产,按过错分担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未尽如实审查义务,无权收取报酬并承担对应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公司简易注销、股东承诺担责的,债权人可主张股东承担相应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