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生效文书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集体不得扣发同等收益分配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陈某卿经行政处理决定、多级法院行政诉讼终审文书确认具备案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同等集体收益分配权。集体发放 2023 年留用地分配款、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时未向陈某卿发放。陈某卿起诉两集体经济组织索要对应款项,诉讼中被告补发 2024 年分配款,原告撤回该项诉求;两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法院区分款项发放主体,判令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村层面分配款及养老补助,村民小组经合社自有份额不予连带承担。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生效行政处理及行政判决已固定陈某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其依法享有与本村其他村民平等分配集体收益、征地相关福利补助的法定权利。
2. 留用地收益分村级、小组两级发放,村级款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小组自有收益由经合社单独承担,二者责任主体相互独立,不承担连带责任。
3.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参与集体收益分配、享受集体福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