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宅生前赠与有效在先,老人后续无权再处分房屋;剩余赔偿款、村股份按继承、转继承、生前赠与规则分割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王某庚、王某己夫妻共有 34 号院北房六间,二人 2016 年书面出具名为遗嘱实为生前赠与的文书,将院内房屋全部赠与共居儿子王某丁,王某丁长期居住、后续翻建房屋。 王某庚后因交通事故去世,获赔款项扣除老人医疗、丧葬、赡养开支后剩余 30.5 万元由王某乙保管;二老持有村集体股份及历年分红。王某辛、王某丁曾签字字条,法院认定仅用于办理丧葬费,并非放弃全部遗产。 王某己 2018 年出具赠与书,将自身名下房屋、存款、股份全部赠与孙子王某甲。王某庚、王某己先后离世,各方就房屋归属、剩余赔偿款、村股份分红分割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王某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2016 年书面文件虽标题为遗嘱,但内容为生前无偿赠送房屋,属于生前赠与合同,经笔迹鉴定王某庚签名真实;王某丁长期实际占有、翻建房屋,赠与已履行完毕,房屋归王某丁所有。王某己后续无权处分案涉房屋,其赠与书中关于房屋的内容不发生效力。
2. 剩余 30.5 万元主要为王某庚死亡赔偿款及个人股金收益,由王某庚五位第一顺位继承人各分 1/5;王某己份额赠与王某甲,王某辛份额由朱某转赠与王某甲,故王某甲合计分得两份份额。
3. 案涉村股份属于王某庚、王某己夫妻共同财产,先对半分割,属于王某庚的部分由五继承人平分;王某己自有份额及继承所得份额依赠与书归王某甲,其余子女各分得十分之一。
4. 被告王某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可以协商分割共有财产,协商不成可起诉请求分割。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分割时先分出一半归配偶,剩余为被继承人遗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