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村民明知土地被规划建房多年未主张权利?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牛某塞甲 1999 年取得案涉地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002 年村委会统一规划,将相邻集体空地分配给第三人牛某想、牛某响甲、牛某振建房,三方办理各自独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建成门面房,孟某振后续从牛某振处受让房屋。 2002 年 6 月村委会组织原告与三名建房人签署书面协议书,对地块划分、通道、建房占地作出约定。多年后原告诉称村委会未经许可侵占其土地交由第三人使用,仅收到村里 7500 元救助款,起诉村委会主张土地使用费 10 万元。 村委会提出多重抗辩:1. 原告 2002 年即知晓建房占地事实,起诉远超 2 年诉讼时效且无中断证据;2. 原告土地证发证机关、面积与地籍档案矛盾,证件存疑;3. 各方签署书面协议,规划占用为集体空闲土地,第三人已合法办证;4.7500 元属于政府救助款,并非土地赔偿。 诉讼中村委会申请对协议书原告指纹做司法鉴定,原告经法院、鉴定机构多次通知拒不到场采集指纹样本,鉴定机构作退案处理;第三人到庭陈述地块系村委会统一规划分配、签订过书面协议。 法院认定:2002 年房屋建成办证时原告即应知权利受损,至 2024 年起诉无时效中止、中断证据,时效抗辩成立;原告否认协议指纹却拒不配合鉴定,无其他反证推翻协议效力,举证不足,驳回全部诉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侵权类债权适用旧法二年诉讼时效,明知受损长期不起诉丧失胜诉权 案涉侵权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适用《民法通则》二年诉讼时效。2002 年第三人完成建房、取得土地证,原告当时完全知晓占地行为,时隔二十余年起诉,且无法提交期间持续主张权利、引发时效中断的聊天、录音、书面催告等证据,村委会时效抗辩成立。

2. 对书证指纹真实性有异议,拒不配合司法鉴定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村委会提交载有原告指印的书面调解协议并申请指纹鉴定,原告单方否认指纹真实性,却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采集比对样本,导致鉴定无法开展,法院直接采信协议书证明效力,认定当年各方已就土地划分达成一致。

3. 村委会有权依法对村内集体空闲土地统一规划分配 村集体是宅基地所有权人,在符合村镇规划前提下可对集体空闲地块统一安排使用;第三人经规划分配后办理独立土地使用权证,权属来源合法,不能认定村委会擅自侵占原告确权土地。

4. 救助款不等于土地侵权赔偿款 村委会发放的 7500 元系向上级争取的困难救助资金,有发放渠道、账目佐证,不能推定村委会自认土地侵权并承诺赔偿。

5. 土地证与地籍档案面积、发证机关存在差异,原告未补强权属证据 被告提交原始地籍调查表,记载面积、机关名称与原告土地证不一致,原告未进一步提交国土档案、更正证明等材料佐证证件完全合法,权属证据存在瑕疵,进一步加重举证不利后果。

【法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法律事实引发纠纷,适用当时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普通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二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足、拒不配合鉴定导致事实无法查清的,承担败诉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