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邻居无证建房越界侵占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部分土地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叶某仲系本村村民,持有曲周县政府 1984 年核发的合法宅基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件明确记载宅基地南北长 21.63 米、东西宽 16.33 米、四至边界清晰。原告长期外出务工,2024 年春节返乡发现同村被告苏某强私自拆除原有分界围墙,越界占用原告近四米宅基地修建房屋与围墙。 原告先后向村委会、镇自然资源部门反映,经档案核查确认原告宅基证真实有效,村镇多次调解要求被告拆除违建、退回占地均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判令被告退出侵占土地、拆除建在原告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围墙,将宅基地恢复原有边界原状。 被告答辩主张案涉地块系自家早年经营摊位历史使用范围、未侵占原告宅基地,但全程未提交宅基地审批、建房许可、地界归属等任何书面证据。法院实地现场丈量核实,被告搭建房屋、围墙部分落在原告宅基证确权红线范围内,且被告无任何合法建房审批手续。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合法宅基地使用权证是认定权属的核心凭证,受法律完整保护 政府依法核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具备物权公示效力,证载面积、四至边界是划分地界的法定依据。在权属清晰、证件真实有效的前提下,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宅基地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擅自侵占、妨害。

2. 无权属、建房审批证据的历史使用说辞,不能对抗法定登记物权 被告仅以早年临时使用地块作为抗辩,未提交宅基地证、建房审批、地界协议等客观书证,无法证明其对案涉争议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该口头抗辩不具备法律效力,举证不能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3. 越界建房属于典型物权侵权,权利人可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被告未经许可在原告确权土地上建造房屋、围墙,妨害原告正常行使宅基地使用权,构成物权侵权。依据《民法典》物权保护规则,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拆除地上构筑物、恢复土地原有边界状态。

4. 区分权属争议与侵权纠纷:本案权属清晰,法院可直接实体裁判 若双方对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存在争议,需先由政府确权;本案原告持有完整有效宅基证,地界明确,仅存在对方越界占地的侵权行为,法院可直接受理并作出拆除、恢复原状判决。

5. 维权流程参考:先村镇调解、固定权属证据,调解无果直接民事诉讼 宅基地被侵占后,可先留存宅基证、现场照片、村镇调解记录、自然资源档案查询回执等证据,经基层组织调解无效后起诉,诉请停止侵害、拆除违建、恢复原状。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可单独或合并适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足、无法证明己方事实主张的,承担不利诉讼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