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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间村委会调解老宅补偿协议部分有效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任某 2 系同胞兄弟,父母遗留 0.92 亩老宅宅基地,任某 2 婚后拆除老宅原址新建房屋,父母去世后兄弟因宅基地、承包地产生纠纷。 2013 年 10 月 24 日村委会组织四兄弟家庭调解,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签署调解协议,约定父母 0.92 亩老宅基地归任某 2 使用,由任某 2 向三位兄长每户支付 3000 元补偿款。后因土地承包事宜再起争执,被告迟迟未按协议支付 3000 元补偿。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交付 0.92 亩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支付约定补偿款 3000 元。 被告答辩:宅基地属集体所有,不能继承分割,案涉协议无效,原告诉求无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定: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不能直接分割、继承,协议中直接约定宅基地权属归属的条款无效;但协议中 “老宅归任某 2、给付兄长每户 3000 元补偿” 实质是对地上老宅房屋财产权益的处分约定,系全体家庭成员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案由调整为合同纠纷,判令被告支付 3000 元补偿,驳回分割宅基地的诉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作为私人财产分割、继承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宅基地土地本身归村集体所有,仅享有使用权,不属于公民遗产,家庭成员不能通过协议直接分割宅基地地块,约定宅基地归某一方单独所有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

2. 宅基地上房屋属于私人遗产,对应的补偿约定合法有效 案涉调解协议核心分为两部分:一是宅基地权属分配(无效);二是地上老宅财产折价补偿(有效)。兄弟协商由占有房屋一方支付其他兄弟金钱补偿,属于对父母遗留房屋财产权益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应当全面履行。

3. 村委会主持下全体家庭成员签字的调解协议具备合同约束力 所有兄弟及家属均签字确认,不存在欺诈、胁迫、违背公序良俗情形,关于房屋补偿的约定成立有效,义务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可起诉要求支付款项。

4. 诉求区分处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财产补偿分开裁判 法院不支持分割宅基地地块的诉请,但独立认可财产补偿条款效力,仅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兼顾土地法规强制性规定与家庭民事合意。

5. 土地承包地处分条款违法无效 协议中一并处分家庭承包耕地的内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相关规定,该部分约定自始无效,不影响房屋补偿条款单独生效。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