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宅基地侵权司法测绘认定侵占,仅支持停止侵害返还土地、因无原始地貌证据驳回恢复原状诉请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原、被告为同村南北相邻村民,各自持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权证,双方因北侧园子边界产生土地纠纷,被告在自家前园施工占用原告部分宅基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占、恢复宅基地原始地貌并返还被占土地。 诉讼中原告向法院申请司法测绘鉴定,测绘机构在原被告共同到场指界后出具鉴定报告,明确被告园子范围重叠侵入原告宅基地权证范围,侵占面积 20.04㎡,原告垫付测绘鉴定费 5000 元。 被告抗辩未侵占对方土地,但无相反证据推翻测绘结论;原告仅提交权属证书与测绘报告,未能提交宅基地被侵占前原始地貌、原状参照物等证据。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占、返还 20.04㎡土地并全额承担测绘费,驳回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司法测绘鉴定是认定土地边界侵权的核心证据 双方共同到场现场指界形成的司法鉴定测绘报告,具备完整证明效力,可直接证实被告宅基地园子超出登记界线、侵占原告合法宅基地使用权,被告否认侵占无证据支撑,抗辩不成立。
2. 停止侵害、返还土地与恢复原状举证要求不同
· 主张停止侵占、返还对应面积土地:只需证明权属登记界线、对方占地重叠事实,测绘报告即可完成举证;
· 主张恢复原状:原告必须举证证明土地被侵占前的原始地貌、原有构筑物、地面状态,本案无相关照片、证人、历史记录佐证原始样貌,客观上无法界定 “恢复到何种状态”,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1. 测绘鉴定费用负担规则 鉴定费实行 “谁申请、谁先行垫付,最终由败诉侵权方承担” 原则。本案测绘结论证实被告构成侵权,5000 元鉴定费属于原告维权产生的必要合理损失,法院判令全部由被告承担。
2. 宅基地使用权受物权保护 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物权,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占;侵权人负有停止侵害、返还侵占土地的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三百六十二条: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使用权人享有占有、使用土地的物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方式包含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主张恢复原状需举证原始客观状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过错侵害他人不动产物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鉴定、测绘费用由申请人先行垫付,最终由败诉方负担。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主张恢复原状,应当提交原始地貌证据,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