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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人去世后,非本村继承人能否对房屋进行修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某村村民老王去世后,其宅基地上房屋由城镇居民儿子小李继承。因房屋年久失修出现漏雨、墙体开裂等问题,小李准备对房屋进行修缮,村委会以“小李非本村村民,无权修缮”为由制止。小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修缮权利,法院审理认定,小李作为房屋继承人有权进行必要修缮,判决村委会不得干涉。

 

【刘颖新律师评议】

非本村村民继承宅基地上房屋后,虽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享有房屋的占有、使用权,为保障房屋正常使用可进行必要修缮,村委会不得非法干涉。本案中村委会的制止行为无法律依据。建议继承人修缮房屋前,可向村委会报备,避免不必要的冲突。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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