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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后遇拆迁,非本村买受人能否分得补偿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某村村民老王将宅基地上房屋以25万元价格卖给外村村民小李,签订购房协议后小李支付全款并入住,未办理过户手续。后该房屋面临拆迁,老王与拆迁部门签订补偿协议,领取拆迁款80万元,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分得部分拆迁款。法院审理认定,房屋买卖协议因违反“本集体内部流转”规定无效,老王返还购房款25万元,结合小李对房屋的添附及使用情况,判决老王支付补偿款30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非本村村民购买农村房屋的协议无效,但买受人已实际入住并添附的,拆迁时可就房屋残值及添附部分获得相应补偿。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及实际损失,作出公平裁判。建议外村村民谨慎购买农村房屋,避免因合同无效导致拆迁利益受损。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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