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房屋继承后,非本村村民能否办理过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系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一处宅基地及房屋,其儿子小李为城镇居民。老王去世后,小李继承了该房屋,要求村委会协助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村委会以“小李非本村村民”为由拒绝。小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定,小李可继承房屋所有权,但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判决支持小李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驳回其宅基地过户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依法继承,非本村村民继承房屋后,仅享有房屋的占有、使用权,不得翻建、扩建,房屋灭失后宅基地使用权由村集体收回。本案中小李虽继承房屋,但无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过户资格。建议非本村村民继承农村房屋后,妥善保管房屋,避免因房屋灭失丧失相关权利。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