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房屋出租后,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出租人能否解除合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某村村民老王将宅基地上房屋租赁给小李居住,租赁合同约定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后小李未经老王同意,将房屋改为废品收购站,影响周边环境,老王要求解除合同并腾退,小李拒绝。老王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定,小李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构成违约,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小李限期腾退并赔偿损失。
【刘颖新律师评议】
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用途的,承租人擅自改变用途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小李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建议村民出租房屋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用途及违约责任,避免承租人违规使用。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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