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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被政府征收,村委会截留补偿款,村民能否要求返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某村因新农村建设被征收部分宅基地,政府向村委会支付征收补偿款共计500万元。村委会仅向村民发放每人1万元补偿款,剩余款项以“村集体发展基金”为由截留,村民小王等多人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足额发放补偿款。法院审理认定,村委会截留补偿款无合法依据,判决村委会按法定标准向村民足额支付。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宅基地征收补偿款应足额发放给被征收村民,村委会不得擅自截留、挪用。本案中村委会以“集体发展基金”为由截留无法律依据,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建议村民遇补偿款截留情况时,联合维权,要求村委会公示补偿款收支明细。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五)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六)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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