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基于婚姻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能否享有宅基地权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李与某村村民小张结婚后,将户口迁至小张所在村,在该村居住生活并承包了责任田,逐步形成固定生产、生活关系。后该村分配新宅基地时,村委会以“小李非原始村民”为由拒绝为其分配,小李诉至法院要求享有同等宅基地分配权,法院审理认定,小李基于婚姻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判决村委会为其分配相应宅基地。

 

【刘颖新律师评议】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可通过婚姻、户籍迁入等方式嗣后取得,只要符合“户口迁入、形成固定生产生活、依赖集体土地生活”等条件,即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宅基地权益。本案中村委会的做法侵犯了小李的平等权利。建议因婚姻迁入农村的居民,及时办理户口登记,保留承包地、居住证明等证据,确保享有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