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村村民通过“买户”取得宅基地,能否确权登记?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城镇居民小李通过支付5万元“买户费”,借用某村村民老王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并出资建造房屋。后小李要求村委会协助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村委会发现实际权利人是小李后拒绝,小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定,小李通过“买户”方式取得宅基地违反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其确权请求,房屋归村集体处置。
【刘颖新律师评议】
“买户”取得宅基地本质是规避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限制,属于违法行为,不能取得合法确权登记。本案中小李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承担不利后果。建议非本村村民切勿通过“买户”“挂靠”等方式获取宅基地,避免权益不受保护。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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