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擅自将宅基地改为养殖用地,村委会能否要求恢复原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某村村民老王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将自家宅基地平整后改建为养殖场,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周边邻居生活。村委会多次要求老王恢复宅基地用途,老王拒绝,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老王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法院审理认定,老王改变宅基地用途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支持村委会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宅基地的用途具有法定性,仅限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为生产经营用地。本案中老王的行为违反了宅基地使用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建议村民使用宅基地时,严格遵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限制,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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