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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户口未迁出,能否享有宅基地征收补偿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某村村民小李出嫁后户口一直未迁出本村,仍保留原有承包地和宅基地使用权。该村宅基地面临征收时,村委会以“出嫁女不享受组内待遇”为由,拒绝向小李分配征收补偿款。小李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支付补偿款,法院审理认定,小李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判决村委会向其支付全额征收补偿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不以是否出嫁为标准,户口未迁出、仍依赖集体土地生活的出嫁女,依法享有征收补偿款分配权。本案中村委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约束力。建议出嫁女保留好户口、承包地等相关证据,遇权益受损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相关法律】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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