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一户多宅”情况下,多余宅基地能否转让给本村村民?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某村村民老王因继承取得两处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情形。老王将其中一处宅基地以20万元价格转让给本村无宅基地的村民小张,签订转让协议并经村委会同意。后老王反悔,以“一户多宅不得转让”为由主张协议无效,小张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法院审理认定,转让行为符合“本集体内部、一户一宅、集体同意”条件,判决协议有效,老王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一户多宅”并非绝对禁止转让,多余宅基地可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给无宅基地的村民,且需征得村集体同意。本案中转让行为符合法定条件,协议合法有效。建议村民处置多余宅基地时,优先转让给本村符合条件的村民,避免闲置浪费。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2.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乡村旅游、养老等产业。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