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多宅”的认定与退出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某系某村村民,早年因结婚分户,申请并获批一处宅基地,建成房屋A。后其父母去世,李某某作为唯一子女,继承了父母留下的老宅(房屋B),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现村集体开展宅基地整治,认定李某某构成“一户多宅”,要求其无偿退出其中一处宅基地,或将房屋B拆除。李某某辩称,其继承父母的房屋是合法财产权利,且自己与父母曾为一户,继承并未导致新的“户”产生,不应简单认定为“一户多宅”。双方就是否构成“一户多宅”以及如何退出产生激烈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一户一宅”是宅基地管理的基本原则,但“一户多宅”的认定在继承等特殊情形下存在复杂性。
“户”的认定标准:“户”通常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家庭单元。李某某婚后已独立分户,与父母原属两个独立的“户”。父母去世后,其户头在法律上已灭失。
“多宅”的形成原因:李某某通过继承方式取得第二处住宅,这与通过重复申请、购买等违法方式形成“多宅”有本质区别。继承是法定权利,法律并未禁止农村房屋的继承。
是否违反“一户一宅”:一种观点认为,“一户一宅”是针对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性规定。通过继承这一法定方式取得宅基地上房屋,进而被动占有宅基地,不直接违反“一户一宅”的申请规定。但结果上确实造成了“一户”占有“多宅”的事实状态。
处理方式:对此类历史形成的、具有合法权源的“一户多宅”,实践中不宜采取“一刀切”要求无偿退出。通常的处理思路是:
鼓励有偿退出:村集体可协商,由李某某选择保留一处,对另一处宅基地上的房屋,可通过转让给本村符合条件的村民,或由村集体有偿收回(补偿主要针对地上房屋价值)。
不予确权登记的风险:对于超面积的宅基地或第二处宅基地,在不动产统一登记时可能只登记一处,或对超占部分不予确权登记,但暂不强制拆除房屋。
村委会直接要求无偿退出或强制拆除,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容易引发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