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杜某与王某甲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7年6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1月19日离婚,离婚时未处理财产。1997年,王某乙全家人口3人,家庭成员为王某乙、王某甲,申请翻建北房三间。2000年,王某甲全家人口3人,家庭成员为王某甲、杜某、王某乙,申请翻建东房两间、西房两间。2003年,将东西房拆除,将门道翻建为南房一间,另新建中间房四间。杜某请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并不必然属于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个人财产。家庭成员共同新建或翻新的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当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后,请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合法合理。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所得的财产,1997年某乡人民政府村民建房占地审批表上载明的人数与杜某、王某甲结婚时间相互印证,可以认定杜某参与了1997年的建房,而2000年、2003年新建及翻建房屋均在杜某、王某甲的婚姻存续期间,杜某、王某甲均为建房主体。某村某号院内所有房屋为杜某、王某乙、王某甲的家庭共有财产。杜某、王某甲已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故杜某请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请求理由正当。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