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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王女士居住的某某村属于某市区政府确定的城中村。20171222日,该村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向属地街道办事处申请收回社区范围内全部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月25日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申请收回该村社区居民宅基地使用权。2018223日,区政府作出《关于收回某某村社区全体居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决定收回某某村社区全体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并注销其宅基地使用权证。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非区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原来批准用地的政府通过批准收回的方式对收回行为行使监督权,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区政府名义直接决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注销其宅基地使用权证,无职权依据。区政府没有证据证明收回宅基地的行为符合村民自治原则,也未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属于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重要财产权利,行政机关在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