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资格权认定争议引发的村民资格认定之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某村开展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工作,村民陈某(女)因嫁入本村未迁户口,育有一子,申请认定为本集体成员并享有宅基地资格权。村委会以“其丈夫非本村人,家庭未分户”为由拒绝。陈某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成员资格及宅基地资格权。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综合户籍、土地承包、居住年限、社会保障等因素,认定陈某已形成稳定生产生活方式,应认定为本集体成员。判决责令村委会将其纳入宅基地资格权名录。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典型的“成员资格+资格权”双重认定案件,具有前瞻意义。律师认为,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资格权”认定,而资格权的前提是成员资格。当前法律未统一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导致“同村不同策”。本案引入第三方评估,综合多因素判断,是司法创新。律师建议:推动地方立法明确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如“户籍+生活保障+履行义务”三要素;建立异议申诉与听证机制,保障程序公正;将资格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分离管理,资格权可登记、可退出、可继承(房屋存在期间);探索“成员资格证”制度,作为享受集体权益的凭证。本案判决有助于打破“重男轻女”“排外”等陈规,推动农村社会公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相关规定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资格权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