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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被用于非法采矿,村集体起诉恢复原状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起,某村村民赵某将其名下宅基地及周边空地交由他人用于非法开采砂石,造成地表塌陷、房屋开裂。村委会发现后制止未果,遂向县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赵某及采矿方恢复土地原状,并赔偿生态修复费用。法院认为:宅基地虽由农户使用,但土地所有权属集体,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赵某将宅基地用于采矿,严重破坏土地资源,损害公共利益。判决支持原告诉请,责令限期恢复地貌,并赔偿生态修复资金12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少见的“村集体作为原告”提起的宅基地环境公益诉讼,具有示范意义。律师指出,宅基地使用权人仅享有依法建造住宅的权利,无权将土地用于工业、采矿、商业等非居住用途。任何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均属违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宅基地虽非耕地,但亦属农用地范畴,受用途管制。本案亮点在于:村委会以“集体所有权人”身份维权,体现基层治理能力提升;法院支持生态修复赔偿,强化“谁破坏、谁担责”原则;判决具有警示作用,遏制“靠地生财”乱象。律师建议:加强宅基地动态巡查,建立“网格化+数字化”监管体系;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参与非法转让、破坏土地的公职人员追责;探索“生态补偿金”制度,将部分赔偿用于村庄环境整治;鼓励村民举报违法行为,建立奖励机制。本案表明,宅基地不是“私人领地”,而是集体资源,必须依法依规使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九条、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