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集体成员通过遗赠取得农房及宅基地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系某村老人,无子女,2018年与外甥孙某(城镇户籍)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孙某负责其生养死葬,刘某去世后其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归孙某所有。孙某履约,刘某去世后,孙某依据协议主张继承房屋并使用宅基地。村委会反对,认为孙某非本集体成员,不得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孙某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房屋作为个人财产,可通过遗赠方式转移;但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不能由城镇居民继承。孙某可继承房屋所有权,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至房屋灭失为止,不得翻建、扩建。房屋倒塌后,集体有权收回土地。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遗赠+宅基地”这一特殊情形。律师认为,法院判决符合现行法律精神,体现了“房地分离、权利有限”的处理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公民可通过遗赠扶养协议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房屋属于合法财产,遗赠有效。但宅基地使用权依附于集体成员身份,不能随房屋一并转移。孙某虽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其使用宅基地属于“依附性使用”,即“因房用地”,权利具有临时性和不确定性。一旦房屋灭失,权利基础消失,集体可依法收回。此判决虽合法,但存在公平性争议:孙某尽了赡养义务,却无法获得完整产权;若房屋年久失修,面临“住不得、修不得、卖不得”的困境。律师建议:国家应尽快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明确遗赠、赠与情形下的处理规则;探索“资格权保留+使用权有偿续期”制度,允许非集体成员在支付使用费前提下长期使用;鼓励发展“农村养老地产”模式,由集体统一建设养老用房,解决孤寡老人安置问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九十九条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