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擅自将宅基地出租建民宿被查处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浙江省安吉县某村村民孙某,将其名下宅基地上房屋出租给某旅游公司,租期20年,租金每年5万元。该公司将房屋改造为精品民宿对外经营。2023年,县自然资源局接到举报后调查发现,该房屋未经审批改变用途,且承租方非本集体成员,涉嫌变相转让宅基地使用权。遂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万元。孙某不服,认为其仅出租房屋,未转让土地,属合法行使使用权,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专属性,仅限本集体成员为保障居住而使用。孙某长期出租给企业用于商业经营,已偏离居住功能,构成“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支持行政处罚决定。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反映当前“乡村振兴+乡村旅游”热潮下出现的新型违法形态。随着民宿经济兴起,大量社会资本涌入农村,通过租赁方式利用农房发展文旅产业,但若缺乏监管,极易突破宅基地使用边界。律师认为,宅基地的本质是“保障性居住用地”,非营利性资产。《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其用途为“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将宅基地长期出租用于商业经营,实质上改变了土地用途,规避了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损害集体利益。司法实践中,对于“出租房屋”是否合法,关键看三点:承租人是否为本集体成员;是否用于居住目的;是否存在变相转让、长期垄断使用。本案中,租期长达20年,租金市场化,用途为经营,已具备“事实转让”特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符合“严守耕地红线、规范土地使用”政策导向。但律师亦指出,不应“一刀切”禁止宅基地盘活。国家鼓励“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农业农村部已有试点政策支持发展乡村旅游。建议地方政府出台实施细则,允许在符合规划前提下,经集体同意,将闲置宅基地用于发展乡村产业,并收取资源使用费,实现集体、农户、社会三方共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